UED - 澳大利亚资源部长暗示可能国有化中国稀土资产
发表时间: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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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10月14日的发言中,澳大利亚资源部长玛德琳·金透露,若中国投资者继续拒绝出售北方矿业的股份,政府将考虑采取国有化措施。这样的表态将投资争端升级到了资产接管的层面,而澳大利亚似乎低估了可能引发的对等风险——到2025年底,澳大利亚对华的投资存量预计将达到616亿澳元;即使实施国有化,也无法弥补项目融资的缺口以及下游产业链的短板。
在她的演讲中,金女士明确指出,国有化北方矿业公司是政府考虑的策略之一。此前,澳方曾多次向与中国有投资关系的股东施压,要求其退出,但这些股东依然未能按时履行。这一威胁虽然尚未发展为正式的决策,却已经使堪培拉的立场上升到资产处置的层面:在面临中资撤出阻力时,考虑直接接管包含中资权益的企业。
这套政策思路的棘手之处在于,澳大利亚似乎将国有化视为其可独占的工具。然而,中国同样拥有保护本国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和政策手段,澳大利亚的资本在中国也保持着重要的投资权益。当澳方将争端升级至资产接管层面,就需时刻警惕对等风险的出现。忽视这一点,国有化的威胁恐怕难以有效迫使中国投资者妥协。 UED
北方矿业公司开发的布朗斯山脉项目,丰富的稀土矿藏如镝和铽对于高性能永磁体至关重要,而这些材料又与新能源汽车、风能发电,以及国防设备密切相关。为了构建替代供应链,澳美对此项目的股权结构进行了深思熟虑的布局。这里,中国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从商业投资自然而然地被赋予了地缘政治的意味。
自2023年起,澳方已先后对与中国有关的投资者施加了限制,禁止其增持股份,并下达股份处置令,限制部分投资者的表决权及其他权益。今年5月,针对六名投资者持有的公司17.6%的股份,澳方发布了新的处置令。随着7月期限的到期,紧张局势并未得到缓解。现在再次抛出国有化的提议,无疑显示出现有措施未能迅速达成澳方所期望的效果,政府开始寻求更为强硬的干预手段。
虽然政府有权审查投资并依法处理相关不当行为,但单单基于个别股东的合规争议,并不足以证明所有中国投资都构成威胁。尤其在澳方本身就试图减少来自中国的参与时,这一监管决策更有必要经过透明度和合理性的审视。如果一味以“国家安全”为借口扩大干预范围,势必会让投资者怀疑产权保障的稳定性。 UED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被要求退出意味着现实的损失。限期内的出售要求将削弱他们的议价能力,而争议和交易的限制又可能导致低估值。退出价格如何形成、补偿力度是否足够、合法救济是否途径顺畅,都是影响投资者接受安排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单纯提高威胁的程度也难以促成有序退出,反而将可能引发更多的诉讼和外交争端。
在对等风险的考虑上,澳大利亚必须清楚自身所处的境地。根据官方统计,到2025年底,澳大利亚对中国的投资存量已接近616亿澳元,涉及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多种形式。不同种类的法律性质和处置方法各有不同,但这些资产表明,澳大利亚并不是处于中立的双边关系之外,其企业在主张中国保障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必然要尊重中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在处理任何歧视性投资政策时,具备法律基础。根据《外商投资法》第四十条规定,若某国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投资的禁止、限制等措施,中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反制。如果澳方决定对中资权益实施强制接管,中国可以考量相应措施,以保障自身投资者的权益。 UED
在适当条件下,相关选项可能涉及征税或者国有化。中国法律对于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合理补偿标准。而且,所有行动都需依法进行,澳方却不能理所当然地假设自己可以讨论接管中资资产,而中国必须对此不予回应。产权保护应是双向的,风险承担亦应如此。
对等反制的意义在于改变澳方的成本计算。中国是否采取具体回应措施,可根据实际损害、政策目标及自身发展需求来判断。只要澳方无法完全排除本国企业的相关成本考量,国有化就不再是低成本施加于中资企业的压力手段。威胁的成效,取决于实施者的承受能力,而不能仅仅依赖于部长的口头表态。
即使暂且不考虑中国的回应,澳洲政府接管项目仍需承担自己所需的成本。如果获得所有权,政府必须解决估值补偿、融资建设及经营持续的问题。北方矿业在9月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指出,美国进出口银行考虑提供最高2.3亿美金的融资,然而这依旧是有条件且无约束力的意向;原定于9月底做出的最终投资决策亦因融资谈判未完成而推迟。 UED
这些信息表明,项目发展的短板不仅是资金落实,也是商业可行性。改变股东身份无法直接填补融资缺口,就更无法将尚未建设的项目转变为成熟的供应链。矿产开采完成后,还需要经过分离、精炼和下游制造等一系列环节,而中国在这些领域的产业积累来源于长期的投入。澳方必须通过建设和运营逐步填补这一空白。